北京大众健康科普促进会印章管理规定

2018-08-28 15:41:56       1049次阅读

1 目的

为规范北京大众健康科普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协会关于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作废等事项。

3 管理职责

3.1 综合事务部为协会各类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印章管理规范,统一管理各类印章,对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协会各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相关印章。

4 印章的分类

4.1 公章及法人印章:协会及所辖的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鉴。

4.2 专用印章:协会统一刻制、下发的,使下属有关部门履行某种特定的职责和权力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4.3 部门印章:协会各部门经审批统一刻制的代表本部门的印章。

5 印章的刻制

5.1 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章及法人印章的刻制由综合事务部根据法定批准的登记证书及法人证书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授权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刻制。

5.2 专用印章由各所需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事务部审核,报协会理事会或授权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事务部按规定刻制。

5.3 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综合事务部审核,报协会理事会或授权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事务部按规定刻制。

5.4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5.5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综合事务部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记备案,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使用范围、保管人等事项,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5.6 印章重刻,因实际需要重刻印章的,需按新刻印章审批流程审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刻制手续,重刻印章启用后原有印章立即缴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6 印章的保管

6.1印章保管采用“分类负责、专人保管”的原则,即根据印章的种类不同确定印章保管责任部门,印章保管责任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报综合部备案。其中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

6.2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印章,因特殊事项临时委托他人保管的需报上级领导同意并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

6.3 印章的存放应当安全、保密,非现场保管时应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或铁皮柜内。节假日期间,印章存放处应贴上封条,节假日结束要检查封条是否完好无缺,如发现疑点,需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7 印章的使用

7.1 用印审批

7.1.1用印审批权限本着慎重、效率的原则设定,各类印章设置不同的审批权限,需加盖印章时,必须获得相应审批后,方可办理。

7.1.2具体用印审批权限详见附件2,用印审批权限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管理。

7.2 用印登记

7.2.1 印章用印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须在用印流程中审批后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登记表,并将签报流程号填写在用印登记表中,用印文件必须与用印审批流程中填写的用印名称或事由相符,由印章专管人员审核后方可用印。

7.2.2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用印流程申请审批且情况紧急的,经办人可与相关审批人员电话确认用印事项,印章专管员核实后,可予以用印。但经办人必须在用印后2个工作日内补走用印审批流程。

7.2.3用印登记表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印制,并且应采用非活页的形式;用印登记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定期进行归档。

7.3 施印

7.3.1 各印章专管员须严格审核用印审批流程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施印,严禁用印审批与施印文件不一致。

7.3.2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7.3.3 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需报协会秘书长或授权分管领导批准,并对空白纸编号后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如未使用或使用错误的必须原件返回印章专管员处,由印章专管员确认后销毁。

7.3.4 协会印章不允许外带,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须由用印部门提交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

8 印章停用

8.1 当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印章应停止使用。

8.2 印章停用应当由综合部发布印章停用通知,明确停用时间,并说明停用的原因及其他注意事项。

8.3 停用的印章应当交综合事务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9 罚则

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协会及各部门印章使用和保管情况,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审批资料保存完好,定期存档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9.1 印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他人盗用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协会名誉造成不利影响的;

9.2 擅自出借或委托他人保管、使用的;

9.3 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使用的;

9.4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10 附则

10.1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10.2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10.3 附属公司可参照此标准制定本公司的印章管理标准。

11 附件

附件1:领用印章备案表

附件2:用印审批权限表

附件3:用印登记表

 

 

 

 

 

 

 

 

 

 

 

 

 

 

 

 

 

 

 

附件1 :领用印章备案表

印章类型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


审批人


保管人


使用范围


印章式样


印章领用人


启用日期


保管期限


注:本申请单系协会《印章管理规定》配套使用附表,适用于办理印章的领用,自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启用。

 

 

 

 

附件2:用印审批权限表

印章类型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总经理

公章

审核

审核

审批

法人章

审批

/

/

财务专用章

审批

/

/

发票专用章

审批

/

/

合同专用章

审批

/

/

钢印

审批

/

/

 

 

 

 

 

 

 

 

 

 

 

 

 

附件3:用印登记表

序号

审批流程号

文件内容

印章类型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

用印时间

是否外借

用印数量

施印人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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